《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解释——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紧急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10年内不能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施,予以没收。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企业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施怎么样处置的规定。
本条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情节紧急的企业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原法没规定,这是由于当时处于计划经济阶段,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不规范,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并不突出。加上大家认识上的局限,觉得制售假劣药品只不过企业行为,与该企业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无关。致使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借助没对个人进行处罚的漏洞肆意从事违法行为,个人大捞利益,集体受损。事实上,从肯定意义上说,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与一些企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职员密不可分。基于此,现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即不只要对犯罪的单位和企业给予刑事处罚,而且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职员给予刑事处罚。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是一种资格罚,是本法增加的内容。资格罚是指,撤消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或者剥夺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形式。本条规定的资格罚所剥夺的客体是有关职员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遭受本款所规定的资格罚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主体需要是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情节紧急的企业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职员。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一般是直接制售药品的员工与保证药品水平的管理职员,如厂长、水平管理职员、基层的业务职员等;
二是,客观上表现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情节紧急的行为,若是普通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不承担这一处罚。“情节紧急”,一般是指制售假劣药品屡教不改或者获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是,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是指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情况。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我们的行为势必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况。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我们的行为可能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并且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况。
只有一个行为同时拥有这三个条件时(缺一不可),行为主体才能承担10年内不能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资格罚是有肯定时间限制的,本法从既惩戒违法行为,又给予违法者改过自新机会的角度出发,将时间限定为10年。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本条第二部分是有关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施等怎么样处置的规定。生产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与没没收违法者的造假工具,导致其被查处后,仍能屡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有紧密关系。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从源头上彻底清除制造假劣药品的窝点,本法规定了没收生产者专门生产假劣药品设施的内容。理解这部分内容,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1.行政处罚的类型是没收违法财物。具体到本条是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施。
2.将没收客体的范围限定为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劣药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施;对于生产者其他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施,不能没收。一方面使造假者得到了相应的惩罚,其次规范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