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解释——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是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是修订后增加的条约。
原法中对假劣药品的处罚,只包含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没对为假劣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这致使只能查处那些从事了制售假劣药品的企业,没办法彻底斩断与制售假劣药品存在其他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上,正是为假劣药品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助长了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愈加紧急。因此,要想从根本上遏止或者最大限度的铲除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一并进行治理。基于此,本法增加规定,对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这体现了打击假劣药品由点及面,深度与广度相结合,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全方位整顿的原则,有益于发挥法律的整体威慑用途。
为了正确理解本条,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本条的法律要件包含:一是,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是法律常用表示行为人主观状况的用语。“了解”是行为人已经通过别人告知或者其他渠道,知道了事物的近况及进步情况,即一般所说的明知,“应当了解”是指一个正常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拥有的主观心理状况。二是,客观上表现为,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三是,了解或者应当了解的客体是假劣药品。
2.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审察过程中,一种建议觉得,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应当根据生产、销售假劣商品论处。重要原因就是为了严厉打击为假劣药品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威慑和惩戒违法犯罪分子;另一种建议觉得,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为假劣药品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实助长了制售假劣药品的歪风邪气,应当惩处。但考虑到为假劣药品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行为,其性质与情节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不同。因此,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应当比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的处罚要有所不同。本法最后采纳了第二种建议。
3.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如果行政处罚,包含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肯定数额的罚款。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分别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一同犯罪给予处罚。一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一同故意犯罪。一同犯罪需要拥有以下条件:一是,犯罪主体需要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主观方面需要有一同的犯罪故意;三是,在客观方面需要有一同的犯罪行为。一同犯罪行为,是指由每个一同犯罪人推行的指向同一犯罪目的、侵害同一犯罪客体、为完成同一犯罪而又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各种具体行为的有机整体的行为。国内刑法以一同犯罪人在一同犯罪中所起有哪些用途大小,将一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一同犯罪中起主要用途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一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用途的犯罪分子。本条所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从犯,在一同犯罪中起辅助用途。根据刑法规定,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