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解释——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它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条是关于对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其配制的制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医院制剂是特定的医疗机构针对特殊的医疗用药需要经过批准而由该医疗机构制作的药物制剂。因此,除非在特殊的确有必要的状况下,医院制剂不可以应用于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更不可以在市场上广泛流通。
长期以来,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医疗机构违法在市场上销售医院制剂,紧急危及群众用药的安全和有效。因为原法对这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很难遏制这种违法行为。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对医院制剂违法上市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
本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一,第一要责令当事人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然后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对于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